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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税

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。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,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(区、市)执行。不允许超计划退税,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。

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。通过计算机申报、审核、审批,从2003年起启用了“口岸电子执法系统”出口退税子系统。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、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,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,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。

出口企业办理流程

1、经济和贸易信息委员会: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

2、市民中心: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

3、市民中心: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登记

4、外汇局: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登记

5、商检局:办理商检登记

6、国税局:办理出口货物退(免)税认证

免、抵、退税

外贸企业

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,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,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。

一般贸易:就是正常的国际买卖,是海关的基本监管类型。如果是进口一般贸易,收货人完全购买成品,需要按照“一般征税”的方式缴税(除非有免表),申报金额即为需要付款的金额。如果是出口一般贸易,卖方可以享受国家退税。

 

生产企业

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、抵、退税办法,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,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、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,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。

 

加工贸易: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、包装物料(简称料件),经加工或装配后,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,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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